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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并非逻辑学意义的概念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具有反变关系,即“内涵越多,外延越少;外延越大,内涵越少”,据此判断,阴阳各自外延的数量只能很少,不可能“数之可十,推之可百,数之可千,推之可万,万之大不可胜数”(《阴阳离合论》)。那么,全面具备阴阳诸多属性的事物——即阴阳的外延究竟是什么呢?可以说在大自然中找不到集天、上、外、左、温热、干燥、动、升、兴奋、亢进、清、轻、明亮、疾速属性于一体的阳事物,同样也找不到集众多阴属性于一体的阴事物。如果坚持把仅具备阴阳诸多属性中的一两种属性的事物确认为阴阳的外延,那就违背了概念内涵与外延具有反变关系的逻辑规定。这里不妨举一个比较通俗的例子,当对水从物理属性定义其内涵时,水是由无色、无味、无嗅、透明(种差)+液体(属概念)共同定义其内涵的。如果有一种液体只具备水的多种属性中的一两种,是不可以断然将这种液体确认为水的。亦即,必须具备水的内涵明确的所有属性,方可认定某种液体确定属于水。与此同理,既然《内经》给定了阴阳的所有属性,我们只能按照阴阳的所有属性确定它的外延。倘若找不到具备阴阳所有属性的事物,我们只能判定阴阳不是逻辑学意义上的概念,充其量是一种虚概念。

鉴此,阴阳如何才能作为最为一般的概念(或称范畴)把众多事物统一在其外延之中呢?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为阴阳抽象出所有事物共同的本质属性,而不是这些事物的所有属性。

……

由于阴阳学说将符合阴阳众多属性中的部分属性的事物划归阴阳两类,而各类事物内部、两类事物之间未必存在必然的有机联系和逻辑关系,自然“歪曲了普遍与特殊的辩证关系,模糊了不同运动形式之间的质的区别,从而把事物性质的差异简单化了”。

……

正如李泽厚所说:“阴阳始终没有取得如今天我们所说的‘矛盾’那种抽象性格,阴阳始终保留着相当实在的具体现实性和经验性,并没有完全被抽象为纯粹的逻辑范畴。”

事实表明,那种能够解释一切的“概念”,其实对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作出本质性解释的。况且阴阳从来也不曾具备形式逻辑意义的概念属性,因而没有必要苛求于它。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至今,人们坚持研究肾阳虚与肾阴虚、阳虚与阴虚等证的本质,就是苛求阴阳学说,将其硬性作为逻辑学概念进行解析的做法。

(摘自《中医学的理性选择》P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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